為進壹步規範飛機經營性租賃完稅價格審定工作,便利企業通關和海關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以下簡稱《審價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租賃期間發生的由承租人承擔的境外維修檢修費用,按照《審價辦法》第二十八條審價征稅。
二、在飛機退租時,承租人因未符合飛機租賃貿易中約定的交還飛機條件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補償或賠償費用,或為滿足飛機交機條件而開展的維修檢修所產生的維修檢修費,無論發生在境內或境外,均按租金計入完稅價格。
三、飛機租賃結束後未退還承租人的維修保證金,按租金計入完稅價格。
四、對於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而由承租人依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規定的租金之外另行為出租人承擔的預提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屬於間接支付的租金,應計入完稅價格。
對於應計入完稅價格的上述稅款,應隨下壹次支付的租金壹同向主管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對於為支付最末壹期租金而代繳的國內稅收,承租人應在代繳稅款後3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
五、在飛機租賃貿易中約定由承租方支付的與機身、零備件相關的保險,無論發生在境內或境外,屬於間接支付的租金,應計入完稅價格;與飛機租賃期間保持正常營運相關的保險費用,不計入完稅價格。
承租人應於支付保險費用後3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海關總署2010年第47號公告和2011年第55號公告同時廢止。
本公告實施前已完成的維修檢修,若在飛機租賃合同中約定應由承租人承擔的,無論發生在境內或境外,其費用均按租金計入完稅價格。其中飛機大修在境內進行的,承租人所支付費用發票中單獨列明的增值稅等國內稅收、境內生產的零部件和材料費用及已征稅的進口零部件和材料費用不計入完稅價格。承租人應在支付維修檢修費用後30日內向其所在地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
本公告實施前已繳納的國內稅收比照本公告第四條辦理。
本公告實施前已支付的保險費用比照本公告第五條辦理, 但如果航空保單無法區分飛機的機身、零備件壹切險、第三者責任險、運營險等險種保費的,有關航空保費不計入租金的完稅價格。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