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實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時間:
201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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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於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的實施方案》和《天津市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天津市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融資租賃機構參與支持企業裝備改造升級及公示平臺管理辦法》等3個配套文件印發給妳們,請照此執行。
2016年2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於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的實施方案
為加快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鼓勵我市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加快裝備改造升級,提高技術裝備水平,提升發展質量效益,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 、目標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2015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市委十屆八次全會精神,對接《中國制造2025》(國發〔2015〕28號),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調動企業和融資租賃公司的積極性,推動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加快裝備改造升級步伐,提高企業設備更新效率,實現企業做優做強做大、融資租賃業快速發展。2016至2017年,完成1000家左右企業技術裝備改造,拉動投資超過600億元,大幅提升研發制造水平和市場競爭力。
二、支持重點
(壹)發展前景好、技術水平高、市場潛力大的中小企業、科技型企業以及與產業發展密切相關的科研院所。
(二)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購置先進研發生產和檢驗檢測設備,實施智能化改造,建設壹批智能化工廠、智能化車間,搭建壹批智能化檢驗檢測平臺,改造壹批智能化裝備,提升壹批智能園區,在有條件的企業開展“機器換人”,實現裝備升級。
三、政策措施
(壹)加強財稅支持。2016至2017年a市財政籌集資金30億元,對有需求的中小企業、科技型企業和科研院所通過融資租賃購置的先進研發生產設備,經認定後給予租賃費用補貼,補貼標準為融資租賃額綜合費率中的5個百分點。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規定的重點行業企業購置的設備,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二)搭建對接平臺。每年選取壹批符合政策支持條件、有購置高端智能裝備需求的企業和科研院所,與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對接,搭建合作平臺,利用融資租賃方式提升裝備水平。
(三)組織申報認定。各區縣、功能區對企業進行摸排後,由企業提出申請,區縣組織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中小企業局、市財政局、市海洋局聯合組織評估審定,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核定,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下達資金扶持計劃。
四、組織保障
(壹)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分管副市長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中小企業局、市財政局、市海洋局、市金融局、市商務委和天津銀監局等相關部門負責同誌組成的天津市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定期召開會議,統籌協調推動設備融資租賃工作。各區縣、市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要求,制定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加強宣傳引導。各區縣、市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宣講和咨詢服務,增強企業和融資租賃公司的互動交流,提高企業對融資租賃的認知度,用足用好支持政策,盡快實現轉型升級。
(三)加強監督考核。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中小企業局、市海洋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市財政局負責對資金的申報、分配、撥付、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市金融局、市商務委、天津銀監局負責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信用評價和指導項目對接。各區縣應定期將相關情況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天津市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推動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加快裝備改造升級步伐,調動企業和融資租賃公司的積極性,支持中小企業、科技型企業和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項目單位)的技術改造及設備更新,根據《關於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的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融資租賃項目管理遵循誠實申請、公開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監管的原則,確保融資租賃項目管理的規範高效。
第三條項目單位申請融資租賃支持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天津市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產權明晰,獨立核算,守法經營,財務制度健全;
(三)經濟效益良好或發展趨勢良好,按規定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財務報表,近3年沒有違法、違規記錄,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四)申報項目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及我市工業發展規劃等要求;
(五)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申請融資租賃項目應提供下列材料:
(壹)天津市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項目申請書;
(二)企業與租賃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三)設備購置合同及技術參數說明;
(四)租賃設備清單;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壹年度審計報告;
(六)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科研院所提供組織機構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上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八)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五條天津市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統壹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條件、支持方向和重點。
第六條領導小組辦公室統壹組織項目申報,由企業提出申請,區縣組織上報。
第七條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並確定支持的項目。項目資金使用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八條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項目實施情況及時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區縣主管部門和區縣財政局應履行審核部門責任,做好項目跟蹤服務和日常管理,掌握項目建設進度和存在問題,並及時上報。
第十條對項目單位在項目申報、管理和實施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可根據情況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取消以後年度申報資格、追回專項資金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壹條對受委托的中介機構在項目評審、資金核算、撥款審核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同項目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中止委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應妥善保管有關原始合同、票據及憑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天津市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推動我市企業提高技術裝備水平,規範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專項資金管理,防範財政資金使用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5〕6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天津市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我市中小企業、科技型企業和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項目單位)通過融資租賃購置先進研發生產設備,提高技術裝備水平的資金。
第三條天津市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統壹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及專項資金申請、審核等工作,負責監督檢查項目單位資金使用及設備購置、運行情況,對項目及資金管理等情況進行信息公開,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撥付和監管。
第四條專項資金采取後補助方式,對項目單位通過融資租賃購置先進研發生產設備,經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後,給予租賃費用補貼,補貼期限為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條補貼標準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設備價款、補貼比例及補貼期確定,計算公式為:補貼標準=設備價款×補貼比例×補貼期。補貼比例為融資租賃額綜合費率中的5個百分點;補貼期為項目單位已按合同支付租金且未申請補貼的融資租賃時間。
第六條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及評審,確定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
第七條補貼資金每半年兌現壹次。區縣主管部門會同區縣財政局於每年1月、7月底前,組織本區縣項目單位提交前半個年度補貼申請及相關材料,初審後聯合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補貼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並按審核結果以會議紀要形式確定項目補貼金額;市財政局根據會議紀要通過轉移支付方式將專項資金預算下達項目單位所在區縣。
第八條申請補貼的項目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
(壹)天津市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專項資金申請書;
(二)企業與租賃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三)前半個年度租金支付憑證及銀行付款憑證;
(四)設備購置合同及技術參數說明;
(五)租賃設備清單;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壹年度審計報告;
(七)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科研院所提供組織機構證明文件(復印件);
(八)上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九)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九條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項目單位融資租賃合同履行、租賃設備運行等情況及時進行監督檢查,對專項資金的申報、撥付、使用等環節實施跟蹤和監管,必要時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條項目單位在專項資金申請、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追回專項資金,兩年內停止其財政資金申報資格,並向社會公開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壹條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融資租賃機構參與支持企業裝備改造升級及公示平臺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落實《關於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的實施方案》,實現融資租賃業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機構,是指依法註冊的法人金融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第三條融資租賃機構參與支持企業裝備改造升級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註冊設立,且實繳貨幣資本滿足中國銀監會、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等管理部門最低要求;
(二)正式經營1年以上(以實際繳納稅收計算),且財務狀況良好;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經營期內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四)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五)有服務於中小企業的經驗,且熟悉設備租賃業務;
(六)有服務於企業裝備改造升級的專業化團隊;
(七)金融租賃公司須滿足中國銀監會行業監管要求,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須按照《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流通發〔2013〕337號)要求,通過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如實填報有關數據;
(八)須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壹登記平臺註冊成為常用戶,並在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及時通過該平臺公示融資租賃業務的相關主體,明晰租賃物權屬情況;
(九)相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條依托天津市租賃行業協會的“中國租賃聯盟”網站搭建融資租賃機構公示平臺(以下簡稱公示平臺)。天津市租賃行業協會負責公示平臺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符合條件且有意願參與企業加快裝備改造升級的融資租賃機構(以下稱合作融資租賃機構),須登錄公示平臺進行公示,為與有設備租賃意願的企業進行市場化對接創造條件。
第六條公示平臺本著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做好以下工作:
(壹)發布符合條件的合作融資租賃機構名錄及其基本狀況、業務範圍、對接要求等信息;
(二)及時披露合作融資租賃機構誠信狀況;
(三)做好對接成功的典型案例宣傳工作;
(四)單獨設立專業模塊,並實現與市金融局、市商務委、天津銀監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業局、市科委等部門網站的鏈接。
第七條合作融資租賃機構須按照天津市租賃行業協會制定的公示平臺操作指引將基本信息在平臺公開、公示,促進信息對接順利完成。對接完成後合作融資租賃機構將相關信息及時上傳公示平臺,核實無誤後進行歸檔管理。
第八條合作融資租賃機構應樹立以服務企業為中心、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經營理念,針對企業裝備改造升級階段的特點,量身定制特色融資租賃產品,創新金融服務模式,擴大服務企業覆蓋面。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加強租前審查、租後跟蹤、風險預警和風險處置,嚴格監控企業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設備,並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金融局商市商務委、天津銀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